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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带产地证的货物在中转地更换包装[172204]

问题编号:[172204]


问题标题:带产地证的货物在中转地更换包装,产地证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问题内容:你好,来自马来西亚的货物,已经办理了产地证,货物本来是裸装,在台湾中转时更换了包装变成了大塑料桶罐装,这样我的产地证还可以使用吗?或者产地证怎么更改还可以继续使用,享受关税的减免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出口收发货人如需适用特惠税率或优惠贸易协定税率的,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运输单证,货物商业发票,其他与“直接运输”相关的证明文件。进口人应当提交由货物原产国或地区签发的货物运输提单。货物经过非协定成员方境内时,进口人应当提交货物原产国或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货物经过非原产国或地区境内时,进口人应当提交受惠货物原产国或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或者国际联运始发的由受惠货物原产国或地区所在洲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联运提单。具体单证的审核,则应以现场海关的要求为准。如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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