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8714]
问题标题:包装材料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遮光片的三资企业,遮光片是背光源的片材,而生产遮光片需要双面胶,而进口双面胶的姿态是卷材,双面胶上下共两层塑胶膜和卷心。该材料进口时,向通关科申报时,进口的卷材的净重是否只是双面胶?而两层塑胶膜和卷心作为包装材料与双面胶一起计入毛重?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 第52号 三十八、数量及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5.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