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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关于货场更换铅封[117605]

问题编号:[117605]

问题标题:关于货场更换铅封

问题内容:你好。我是大连一个加工食品的工厂。我工厂于2010年的2月5月。出口日本名古屋一个20尺的货物,在大窑湾码头,贵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开箱验货工作,在从新封闭集装箱的时候,启用了新的铅封,货物于2010年2月10号到达日本名古屋海港,在日本海关进行查验的过程。发现两个问题:1.所有单据上的铅封号码和实际的铅封不符,2。在集装箱内部发现两箱打开胶带的货物。现在日本方面要把货物进行退运,向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管理办法,海关实施查验时,企业应到场配合海关查验,并负责开拆包装、搬移货物等。海关查验货物无问题后,企业可重新包装货物。对于海关查验后的集装箱,海关施加海关专用封志。如由此造成的商业单据上的铅封号码和实际铅封号码不符,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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