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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不良退货[141621]

问题编号:[141621]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不良退货外贸知识

问题内容:您好! 我司11月份出口一批去日本的货物,因出口外包装与客人确认的样品外包装存在色差,,客人要求退回,重新更换包装后再复出口.我司能否用退运货物申报?是否需征税?征税是否只对更换的外包装征征收税费,还是对整个产品征收税费?若需要征税,复出口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根据贵公司所述情况,应可适用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对于贵公司拟退运货物在复运进境时是否征税,海关须根据上述规定、有关单证/证明文件并对贵公司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后才能决定是否免征相应税款。三、关于“是否对整个产品征收税费”,海关以货物进口时的实际状态申报为准,而不是针对货物的某部分进行征税。四、复出口货物是否可以享受退税,建议贵公司进一步咨询国家的退税主管部门。以上仅供参考,建议详询现场海关,根据现场海关审核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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