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192]
问题标题:减免税申请主体
问题内容:拟进口减免税设备用在厦门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可否在项目投资人(总公司)所在地(福州)申请办理减免税?国企。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如具有法人资格,则应为子公司,而非分支机构;二、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办理: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