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206]
问题标题:寻求明确答复 已暂时进出口贸易方式或修理物品方式 是否可以进口中国产旧设备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新年快乐,感谢回复问题;163513 但问题未获得明确答复,按照回复指示 请参阅《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7号令, 我认为可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暂时进出口不知理解是否正确,烦请确认,谢谢! 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款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原问题如下: http://service.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523&mid=1469&ctl=YwzxInfoView&infoID=163513 旧机电产品进口贸易方式是否对中国出口产品的维修业务产生限制 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 我司客户出口一批货物HS 编码为87059090,由于部分车辆发生故障,外商要求厂商维修,但是海关监管条件涉及“6”,报关实用手册上标注任何贸易方式不得进口。请问类似客户要求,我司客户应如何满足?假如通过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操作,是否允许? 以上恳请回复!谢谢! 2011年12月15日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对于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在《机电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说到,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对于维修《办法》三十条:属中国生产并出口的机电产品,如需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需报商务部审核。从整个办法来讲,国家对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是从严管理。从目前的经济发展来讲,企业对这项业务的开展还是有一定的需求的,建议你还是加强和商务部的联系。希望商务部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