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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如何界定的?[119375]

问题编号:[119375]

问题标题:减免税进口货物是如何界定的?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做进料加工出口的企业。现在海关有个表格要填写,是减免税货物。我不知道减免税进口货物是不是就是拿着进口减免税证明来进口申报的货物,还是有其他的内容包含在里面,请解答!谢谢!另外,还有个自查年度及其自查情况,这个是要填写哪些方面的信息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如你司是持主管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进口了减免税设备,就应按规定填写上述《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8号)有关规定及要求填写。如仍有疑问,建议向减免税货物审批主管海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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