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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此种情况下的料件转卖是否违规[142058]
问题编号:[142058]
问题标题:此种情况下的料件转卖是否违规?
问题内容:A公司是一家贸易型公司,B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A和B是兄弟公司,同属某集团公司,并且A和B在同一关区内。目前,A和B共同合作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手册中A公司为经营单位,B公司是加工单位。A公司以进料加工的方式进口货物后原价销售给B公司,并且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生产加工完成后再将成品卖给A公司。问题一、此种方式是否违反了海关对于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转卖的规定?问题二、税务局规定进料加工的保税料件可以采用“委托加工”和“作价销售”两种方式处理,但是海关规定保税料件不得转卖。实际操作中应该以哪个规定为准?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应该按照已经公布的法规为准,保税料件不得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