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181]
问题标题:外资自用设备 解除监管 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四十二条
问题内容: 海关老师,您好! 我司于2008年进口外资企业自用设备电频叉车两台,免表号:Z22490800049,商品编码为:8427109000,监管条件:ABO。当时因为是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内自用进口新的机电产品,所以免于办理了自动进口许可证。 现在由于公司整体搬迁,需要对这两台叉车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但由于该商品编码自2009年起已经取消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监管条件,故我司咨询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机电办后,得知因为商品编码已经取消了自动进口许可证,故无法补办或者新办有关该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在机电办无法出具证明及补办机电证的情况下,海关会怎样处理? 作为企业,我们还可以提供哪些材料?做哪些努力?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证按规定是要补的,至于HS的变化,没有都有的。只要按现在有效的即可。具体的操作可能还是要和贵司的主管的海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