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798]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关键模块出境修理证明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2008年进口的减免税设备---IC烧录器,其中关键模块损坏。由于烧录器本身体积较大,而损坏的模块体积很小,所以预备把模块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申报快递出口维修,可以提供修理协议、商检品质鉴定证书(证明该模块为烧录器部件且损坏)、原进口报关单等资料;经咨询邮办海关,还需要提供主管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出境修理证明,然福清海关以无法证明出境修理的模块为IC烧录器这个减免税设备部件为由,无法开具证明。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是否只能整个设备出境维修?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福州海关
答: 你好!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申报快递出口维修,不需要提供主管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出境修理证明;但以该方式出口,如果仍在保修期内,则入境时无需征税;如果已超出保修期,则入境时相关的维修费用需要征税;2、减免税设备主要部件出境维修,应向主管地海关报备,只是报备但不是出具证明。以上答复供参考,如有不明之处,可向福清海关咨询,也可拨打我关服务热线0591-12360咨询。感谢你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新年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