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2221]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有这样一个情况:一家苏州的外资企业由于客户订单的转移,拟将一套于2008年12月份以不作价设备免关税增值税方式进口的模具结转至珠海市一家外商企业,该企业已申请了相关的“不作价手册”。现在的问题是:1、按目前政策结转上述模具至珠海企业,是否同样可享受原政策免增值税?结转后的监管期如何计算 2、如结转不能免增值税,请问在哪可查阅相关的政策文件? 3、不作价设备结转政策是否不同关区会有所不同?注:该苏州企业于11年1月份以同样原因免增值税结转过一批至深圳一家外资企业。以上,烦老师解答,十分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根据现行规定,除同一企业(或同一投资主体项下企业)外,不作价设备结转需补征增值税;2、如不需征收,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3、请查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7号令)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下发的各种法律法规均对全国海关适用,不会存在同一业务在不同关区执法标准不同的情事,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主管海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