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请教外发加工新要求
问题编号:[107674]
问题标题:请教外发加工新要求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型企业,主管海关为香洲海关,我司的出口成品有一工序需外发至深圳的一家企业进行加工,之前也一直在香洲海关备案。但昨天去备案时却被告知需有加工企业的在海关备案的注册登记证,但我司的深圳加工企业却是一个无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根本无需到海关备案,所以也无注册登记证。现在也不知深圳关会不会同意给他们办理。如果不会,我司该怎么办。急,请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8 号)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具体请再跟主管海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