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7732]
问题标题:确认函
问题内容:关于确认我公司进口设备海关监管结束并是否还需补缴税款的函北京海关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北京昌平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2004年10月,公司先后进口两条生产线及若干配件、备件,至今一直自行使用。 2007年公司决定上市募集资金,增加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为了上市成功,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制并于2009年3月私募(此次私募后,外资比例降至22.572%),引进新股东,使股权结构更加合理。在此期间,公司将到期应解除监管及截至2009年8月仍处在海关监管期的小部分进口物品办理了解除监管及提前解除监管的全部手续。上市申请材料已于2009年6月递交证监会并已通过第一轮审查。 2010年初,证监会预审员就我公司进口物品部分提出疑问: 2009年3月私募后,公司变成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原进口物品是否需要补缴税款?我们认为:公司全部海关监管进口物品已办理了解除监管的手续,表明无需再补缴税款。而证监会认为我们的观点有道理但没有权威性。为此,恳请贵关给我们回函,确认我公司进口设备海关监管结束并是否还需补缴税款。自公司成立以来,贵关一如既往地给予我们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此致 敬礼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2月22日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如果是在资金性质变化时(即2009年3月)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应该没有问题;如果是2009年8月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时,已向海关说明此情况,并按照截止到2009年3月进行解除监管的税款核算,也应无问题。否则,应考虑补交2009年3月到2009年8月间的设备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