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974]
问题标题:关于在国外工作人员自带车回国的问题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在国外长期工作人员,属于国家人事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现准备回国为国服务,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从国外自带车回国,对带的车有什么具体规定,税如何征收,需要哪些证明,发运前应该办理那些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合肥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第四条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所附清单(见附件2)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上述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进境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物品,除应当向海关提交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一)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 (三)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 具体可咨询合肥海关监管部门,电话5321116-6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