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831]
问题标题: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是否征税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2005]第091号,进口货物(非国家禁止或限制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的收货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那么这种情况下,海关是否还要对该票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呢? 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2001]第091号,第十三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如业务咨询内容所述,署令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并在第八条中规定了如何处理。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