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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减免税设备转厂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转厂

问题内容:您好!同一外商公司在上海和广东投资两家工厂,都为外商投资进料加工企业,都为鼓励性项目。现拟定从上海工厂转出一批设备到广东工厂,此批设备为加工中心,属于海关29/103号公告内,09年6月30日内需征税设备。想请问一下,如果我司6月30日后上海的设备转到广东的工厂,需要征关税和增值税吗?(原上海设备是用征免税证明免税进口的),请回答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根据以上情况,结合现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后从上海转到广东的设备,需照章征收关税,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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