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保税料件余料结转问题内容:
1、我司是进料加工企业,请问进口一批保税料件,自进口之日起最长的保税使用期限是多久?
2、海关可允许余料结转的次数是几次?
3、以上2点都是针对保税料件余料结转的,是否有相应具体的条文规定?谢谢您!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你好,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