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标题:保证金
问题内容:我是江苏张家港的一家外贸企业,有进料加工及来料加工,加工单位在常熟,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15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因此具体是否需要缴纳保证金须由现场海关视企业具体情况来定。以上意见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