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边角料征税问题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边角料征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曾办理进料加工下某手册一本,原打算成品加工完成后复出口,现由于多种原因准备成品部分内销,因加工过程中料件产生边角料占比较大,且料件价格与边角料价格相差较大,请问加工内销产品产生的边角料审定补税价格以何为基础,是以料件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还是以边角料销售价格审定?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27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征税的,海关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三)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