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7620]
问题标题:关于新加坡产货物适用关税问题
问题内容:今天我查看了2009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88号发布《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 在所附关于协定税率的表格中新加坡出现了两次: 一次在东盟范围内, 还有一次是单独出现. 所以我想确认: 如果所进口的货物同时隶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和中新自贸区范围, 如何享受协定税率? 是不是可以根据哪个低就出具哪个协议的原产地证明就可以? 麻烦贵署解答,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可以适用从低原则。根据您提供的原产地证明享受对应的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