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4402]
问题标题:退运货物申报价格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于08年4月出口一台设备,由于质量问题现需要退回国内,而且此国外客户一直未付款,我司也没有形成核销退税。根据海关规定出口货物超一年的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但是该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年,经过不到2年的时间,该设备在国外已经严重老化,大部分零件已经无法使用,而且一直在露天存放,得不到专业人员的维护和保养,所以其价值已经远远低于出口时的价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司申报进口时可否按该设备折旧后的金额申报?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报关员培训网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