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7681]
问题标题:转关业务
问题内容:您好,很感谢您的回复,我还有一个问题哦,就是我们的来料加工手册备案的外商公司是香港的,而现在直接出口监管的货物的出口报关单的备注栏需填写“收货单位:香港**公司”(与手册备案时相同)。请问转关出口,我在南海报关的出口报关单的备注栏还是照样填写“收货单位:香港**公司”(与手册备案时相同)吗?转关货物是直接出到日本的。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你好!你所提问题不够清晰,出口报关单不需要填写“收货单位”,货物可以直接出口的不需要同时办理转关手续。请进一步准确描述你要问的问题,以便我们准确具体答复。您也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