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菲律宾褐煤7月1日起能否享受东盟优惠税率
问题编号:[106738]
问题标题:关于菲律宾褐煤7月1日起能否享受东盟优惠税率
问题内容:我司于2009年8月份在黄埔新沙海关进口菲律宾褐煤一批,已申报享受东盟优惠协定零关税的税率,现场海关已核产地证、原厂发票等,但审结时说根据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自2009年7月1日起菲律宾褐煤不能享受优惠税率,要征收关税。我司上网查看公告后理解为:自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附件中的)部份税目商品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而附件中并无27021000.00褐煤这税目,故我司认为我司该批褐煤应该可以享受零关税的协定税率,不能理解对否,请给予解答,不甚感激!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37号”附件“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注:上述税号以外的其他税号产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协定税率(菲律宾)与2009年最惠国税率相同。所询商品“褐煤”(27021000)应适用2009年最惠国税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