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汽车零配件属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 外贸 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出口汽车零配件税率为17%。出口汽车零配件退税率在每个文件附件中,商品代码、商品名称、退税率调整相对应。
参考文件:每个文件都有附件,请查看原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 出口退税 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2831项商品的 出口退税 政策,其中包括14种汽车零部件及若干种摩托车产品。
在这次政策调整中涉及6种挂车及半挂车产品,以及汽车用片簧及簧片、车辆用座椅调角器等8种零部件,调整后这些产品在出口时享受的 出口退税 率有不同幅度的减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报关员考试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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