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外发加工银行保函核销
问题编号:[103896]
问题标题:外发加工银行保函核销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因生产需要将半成品委外加工,因此需要开具银行保函,在一定时间后将规定数量的产品加工完后需要像海关核销银行保函,请问此申请中应主要写什么?还需要其他的动作吗?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389号令)的规定,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由加工区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核定。货物加工完毕后应按期运回区内。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函。具体请向加工区海关咨询0532-87828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