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鱼粉进口资料咨询[110205]
问题编号:[110205]
问题标题:鱼粉进口资料咨询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总署,您好! 我司要进口鱼粉,原产地是缅甸,但是从泰国港口付运,不知道有没有其他额外的手续。如果有,在提单、发票、箱单,产地证上面需要另外显示什么内容。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即: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