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类型的表示方法
(1)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是为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而拟订的。
(2)可撤销的信用证
很少情况下使用这种格式开立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使用时要去掉“不可撤销”字样,并以“可撤销”的字样代替之。
2.号码
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
3.开证地点和日期
(l)开证地点是指开证行所在地。
(2)采取(航空)邮寄开证时,打上的开证日期通常即为邮寄信用证的日期。
(3)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用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即在已先发出电讯,而该电讯又非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情况下),要打上的日期应为电讯中的开证日期。
(4)如电讯中未标出明确的日期,所要填写的日期应为电讯传递的日期。
当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当作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时,应清楚地注明:为证实我行XX日电讯,本信用证为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4.有效日期和地点
(l)如 UCP500第4条所规定,所有的信用证必须规定交单要求付款、承兑、议付的到期日。
(2)应加列日期,而不是一段时期。
(3)在该到期日那天或以前必须提交单据的地点为到期地点。该地点通常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因此,“有效日期和地点”的例子应为:“1998.04.06 in London”。
(4)所选择的有效地点必须与信用证项下提交单据给指定银行的所在地一致。
5.申请人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6.受益人
开立信用证受益的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7.通知行
(l)此处填写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名称和地址。
(2)参考编号下面不应填写任何内容(此处是供通知行使用的)。
(3)如果通知行还是UCP500第10条b款所提到的“指定银行”,亦需在第9项“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标题下填上其名称和地址。
8.金额
(1)金额应用大写和小写表示,此处需要适当警戒未经授权的改动。
(2)如金额前加上About,Approximately,Circa等词语,信用证将允许有UCP500第39条a款提到的10%的金额增减幅度。
(3)货币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货币代号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