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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

问题编号:[108051]

问题标题:关于减免税设备异地监管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广东省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两台减免税设备现在想搬到青岛使用,我公司在青岛有一分公司,可以办理迁到分公司使用吗?具体手续如何?另外,我公司拟办理整厂搬迁到青岛,外经贸、工商等手续已办妥,请问,海关方面是不是办理变更主管海关呢?那搬迁到青岛的公司在海关需办理什么手续?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上述第一个问题中的设备搬迁移到青岛使用的情况属于须经海关许可方能办理的移作他用情况。 2.如果须整厂搬迁,则应先办理企业注册的变更手续,之后再办理减免税设备的结转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信息变更详细手续请见本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企业管理部分http://qingdao.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6516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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