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检疫 (一)检验规定
1.邮寄物入境后,邮政部门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入境邮寄物清单,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2.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证单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需拆验时,由检验检疫人员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双方共同拆包。
如需作进一步检疫的邮寄物,由检验检疫人员封存,向邮政部门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后带回检验检疫机构,并通知收件人限期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
3.由国际邮件互换局直分到邮局营业厅的邮寄物,由邮局通知收件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4.快递邮寄物,由快递公司、收件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5.对受理报检的进境邮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二)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进境的;
2.证单不全的;
3.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 报检 手续的;
4.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来源:报关员培训网
出境检疫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1.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2.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3.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根据进口方要求,可出具有关证书。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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