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国家认可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程序分二步:一、减免税资格认定;二、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一、申请单位减免税资格认定
申请单位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国家认可科研机构或学校的有关文件;
②非企业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发给申请单位“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一式二本,一本海关留存,一本由申请单位保留存查)。
二、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资格认定后,申请单位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四、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见填写说明。
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提供的文件、单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2.填写的“申请表”交由预录入部门录入打印后,需仔细校对,确保无误。任何数据错误,都将导致《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报关时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