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规范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2000年第23号令)和《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食品运输包装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标志是指依法加施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的包装。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法中心)监督标志制作的全过程,负责标志的征订、发放、查询和真伪鉴定。
第二章 标志的样式 第六条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第七条 标志的样式为圆形,具有防伪功能,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十六位数码流水号。标志的主色调为蓝色,标志中的“中国检验检疫”、“CIQ”和外圆、内环为蓝色,其余部分为白色。
标志的规格分为直径20mm、30mm、50mm三种,均为揭露式,即加施好的标志可以完整揭开,露出十六位数码流水号以供追溯。但揭露后的标志无法再重复使用。
第八条 特殊情况使用的标志样式和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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