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包括: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等单位。
属于自理报检行为的三种情形:
1.出境货物的报检,申报的发货人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入境货物的报检,申报的收货人与申报的报检单位一致。
2.对于深圳地区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通过委托或销售给外贸公司的途径出口本企业产品时,其自行报检出口本企业产品的行为视为自理报检行为。
3.公路口岸深港运输公司驾驶员报检承运货物、快件运营企业申报自己运营的出入境快件的行为均属于自理报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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