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量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审查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即: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依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
(2)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进口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3)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即: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审查是否经过型式批准;
(4)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必须经国务院计量部门批准后,再经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但是不得在国内销售和转让。
在上述审批内容范围内,各有部门承担着各自职权范围的责任和权限: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对没有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型式批准证明的,不予批准进口。
对于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外貌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没有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不得出具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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