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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企业吸收合并后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变更

问题编号:[175942]


问题标题:企业吸收合并后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变更


问题内容:您好!A、B同属中外合资企业,均有海关核发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后A吸收合并并入B,A注销工商登记。保税仓库以A公司为经营单位。请问,在合并后,能否将保税仓库对应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及进出口货物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均改为B公司的?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GDradium: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105号)第十四条规定,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鉴于你司所述情况,原A公司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在A公司注销后,应由A公司向海关申请注销该保税仓库,再由B公司向海关重新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此复。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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