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风险高发的“陷阱”——代理“陷阱”
在业务经营中,代理方式是目前欺诈风险“高发领域”,许多借权经营、挂靠经营,都是用代理方式来获得外经贸企业的合法认可。其表现形式是:
在代理进口中,委托人利用代理进口合同骗取信用证顶下货物;在即期信用证中,骗取开证行付款,或在远期信用证中,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
在代理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相互串通,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骗取外经贸企业信用证顶下打包贷款。在代理进料加工复出口中,委托人与外商以委托出口为诱饵,骗取外贸公司申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等。
在上述业务中,外贸公司因不能全程跟踪,对外商与委托人串通一气也全然不知。而在案发后,受处罚的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
最让人心动的“陷阱”——高利“陷阱”
Bgyedu.CoM 在许多业务信息源的传播中,最诱人的当然是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来自哪个方面,设陷者总是将利润提得很高,同时又提出一些看似十分合理的要求和一些可以让步的条件,让你一步一步进人设置的陷阱。比如:①在出口业务上,称每美元可赚2~3元人民币;②在进口业务中称每美元可赚5~6元人民币;③在出口退税上,称退税全给外贸公司;④在代理进出口上往往以高达3%~5%左右的代理费作筹码。外贸公司在急功近利思想驱动下,无论怎样也不愿舍弃这笔难得的生意,放松了警惕性。
最传统的“陷阱”——好处“陷阱”
一些推销商和中间人在外贸公司确定做该项业务前,为尽快达到成交和掌握主动权的目的,往往对其业务人员许以好处作为诱饵,这些“好处”包括给百分之多少的回扣,或许诺另外的酬劳和待遇等,当这些承诺得到外贸公司业务人员的同意后,“业务”即告成交。一旦你掉入这种“好处”陷阱之后,在美丽的诺言后面隐藏的是另一场“恶梦”。
最常见的“陷阱”——合同“陷阱”
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常用的伎俩包括:
①利用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这种情况比较容易识破。
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等。
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
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
最无奈的“陷阱”——信用证的“软条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此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的情况下,被信用证所“蒙蔽“,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往往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货到目的地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最难防范的“陷阱”——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让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
在外贸实践中,设陷人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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