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中的种种软条款,往往导致出口商的损失。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学,本人大概总结了一下软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希望对经常操作信用证的朋友有所帮助!
软条款信用证浅析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的问题上设置陷井,诱人上当受骗。所谓验货后付款,说穿了就是开证行对付款及单据均不承担责任,这样受益人对货物及货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控制,处于一种窘困和无保障的状态。应该说,这类信用证是完全有悖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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