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有关仲裁机构最近透露的消息,一些外商利用我国企业的“崇洋”心态,或利用我国一些企业缺少相关经验,在商业贸易中,将我国企业轻而易举地推入其设置的国外仲裁“陷阱”。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表明,我国每年在这方面的损失高达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例如:一位自称为“江苏省洪达机械集团常州分公司经理”的“中介人”主动与苏北某机械厂发函联系业务,要求订购数百吨出口铸件,产品须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证书,货款以L/C即信用证形式支付。“中介人”提出要求:厂家若有能力承担此批业务,即可与外商签订合同,工厂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信用证后,必须支付中介费10万余元。由于此批出口铸件工艺简单、数量大、单价高,该厂领导十分重视,马上组织力量根据对方提供的图纸进行了试制,并生产出一小批样品。工厂有关人员在赴常州签约的前一天,前往商检部门了解办理商检手续事宜。商检人员根据职业敏感和丰富经验,当即认破其中骗局,并及时提醒了工厂,使企业得以避免了一次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一些有关企业均收到过到此类出口铸件业务联系函,为避免有关企业上当受骗,现将这类诈骗活动的手法和特点予以披露。
一、买方以高价求购大批量出口铸铁件为名,铸件均为“炉条”、“炉盖”、“井盖”、“法兰盘”等简单铸件;二、买方在铸件加工合同的技术要注中隐藏一些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质量用语来迷惑厂家,要求企业按图纸要求生产、商检,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却不可能达到要求。如“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及其他缺陷”,生产企业一般不会注意这两条质量要求里面隐含着另一层含义:任何一个铸件只要买方认为不光洁或是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缺陷,即使此缺陷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也是不合格品。照此加工要求,不论工厂的铸造水平多高,也达不到要求。
三、买方往往通过同伙以中介的形式,或者直接与企业联系,利用企业急于承接出口国呀业务的心理,要求企业支付“中介费”或者交纳保证如期交货的“反保证金”。
四、买方打着“信用证付款”和“商检部门检验”招牌,显得很正规,企业生产却并不能立即使用对方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打包贷款,因为买方规定厂家在其产品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再经买方复验后才能启用。而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有效期一般都较短,企业生产出产品后,商检无法依图纸要求进行检验,买方人员则借故拖延时间,继而下落不明,待企业发觉时,买方的信用证已到期,此时,买方则反告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生产出符合图纸要求的产品,要和企业打官司。企业不但白白损失“中介费”或“反保证金”,而且投入生产的大额费用也无法收回(此种铸件非标准件,国内无市场),还被推上被告席,落得鸡飞蛋打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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