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通过国际贸易仲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作为卖方(以下简称河北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签定了96BHB××××号售货合同,该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出口商品为某化工产品,数量为5个20英尺的货柜,分5批交货,结算方式为银行信用证。
而事实上,日本公司仅履行了购买前两批货物的义务,对于其余三批货物拒绝按照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并以货物质量有问题等种种无理借口拒绝购买所余三批货物。河北公司多次去函敦促日本公司履约,但该日本公司置若罔闻,并在同业中扬言他们不相信中国企业会去打官司。对此,有的人认为外商同中国企业签了合同而不履行的事情屡见不鲜,犯不着走法律途径;有的人则认为即便官司打赢了,如果拿不到钱,也是白搭。但河北公司的同志认为这件事情不能到此为止,遂到河北国际商会法律顾问处进行咨询,该会法律顾问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日本公司拒绝履行购买剩余三批货物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河北公司除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外,还可以就外商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其索赔;如果对方是一个有实力的公司,有能力履行将来的裁决,那这个“官司”就值得打,应该打。
经过慎重分析并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河北公司正式委托河北国际商会的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公司业务部领导和经办人的密切配合下,法律顾问在开庭之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就合同背面条款对仲裁机构名称约定措辞不准确的问题向仲裁委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得到了仲裁委的理解;其次就河北公司因日方违约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向仲裁庭提供了全面、充足的证据和合理、准确的计算公式,并在开庭时据理力争、寸步不让;在开庭之后又针对日方委托的知名律师的答辩意见,尤其是货物的质量问题,从法律和国际贸易实务的角度提出了有力的书面反驳意见。为保证所提交证据充分、全面和逻辑上的严密性,河北公司的业务人员按照法律顾问的意见做了大量的证据搜集、整理工作,并在开庭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他们认真、细致的工作有力地配合了法律顾问的“正面进攻”。
河北公司的观点最终赢得了仲裁庭的支持,1998年9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日本公司赔偿河北公司包括差价损失、预期利润、仓储费损失、利息损失、仲裁费等项损失在内共计63627.20美元和126652.78元人民币。同时由于代理人主张得当,连同全部律师费和赴京开庭差旅费也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获得胜诉裁决后,为了能使外商按照裁决书的裁定履行裁决书,经河北公司同意,河北国际商会的法律顾问向日本公司发出了敦促函,并转委托日本的合作律师敦促日方履行裁决书。此举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外商于1998年底将63627.20美元直接汇给河北公司,并于近日委托一中国公司将126652.78元人民币汇给河北公司,现在这两笔款项已经到帐。
至此,本案在河北国际商会法律顾问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获得了全面胜利,中国企业的合同权利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