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国际贸易陷阱与诈骗及其防范3

国际贸易陷阱与诈骗及其防范3

  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 轮,发货人 “ALKORADVANCEDLTD.”, 数量165捆, 重量2149.50吨, 价值644850美元, 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二、判决摘要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该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权永威公司代其签发提单。“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与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装运24860.627吨货物,但未装载原告所持提单上的货物。“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本航次福州代理称其未接到有关收货人为原告的委托。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原告中包公司为购买钢材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定购货合同,依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千斤一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永威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并将提单及其他伪造单证提交议付行,企图骗取货款,这些行为是千斤一公司与永威公司对原告的蓄意欺诈。据此,中包公司与千斤一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及其相关的提单等单据无效,原告据此开立的以千斤一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停止支付。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应对由此给中包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里舍勒公司未参与欺诈,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1996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1,原告中包公司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永威公司1996年6月26日签发的9A号提单等相关单证无效。中包公司申请开立的千斤一公司为受益人的FIBXM96698-XG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不予支付。2,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连带赔偿中包公司开立和更改信用证的银行费用人民币9103.03,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驳回中包公司对里舍勒告诉的诉讼请求。



[1] [2] [3] [4] [5]

上一篇:国际贸易索赔的类别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