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年7月、9月、12月,江苏A公司为履行其与美国M/S公司的售货合同,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四票货物。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四票货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委托事务。价格条件为FOB中国,货物价款共为150542.75美元,约定付款条件为D/A120日或30日。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A公司签发了以美国博联名称为承运人抬头的四套正本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付江苏A公司。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M/S公司。四票货物装运后,分别于当年9月2日、10月29日、11月1日,次年2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货物的正本提单是由江苏A公司直接寄给其在美国的关系公司JSL国际公司,由其提示要求收货人付款赎单。收货人美国M/S公司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当年11月16日、12月4日、次年元月29日、3月5日向美国博联出具提单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了货物。7月,江苏A公司因未收到货款,以无正本提单交货起诉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货款损失。
【分析】本案中四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均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应适用美国法律,而且双方的争议是在美国港口交货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以美国法律作为处理该争议适用的准据法。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记名提单为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所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苏A公司对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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