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65号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此,海关的关务公开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的指导下,进一步走向系统、规范和深入。 《办法》共分为31条,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对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向管理相对人公开海关信息的工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一步保障了海关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2005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就以总署令第137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在中央国家机关中较早通过规章形式规范关务公开工作,同时也对增强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信息公开条例》,对于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对包括海关关务公开工作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特别是《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如何监督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对海关关务公开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认真吸收《信息公开条例》的上述内容,保障海关有效实施《信息公开条例》,海关总署及时组织修订,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办法》 解读二:何谓关务公开?《办法》中涉及公开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所谓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那些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它不仅包括依法公开海关的执法依据、还包括海关业务的办理程序、工作纪律等等,可以说非常全面。 具体说来,按照内容的不同,关务公开的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了海关主动公开海关信息的范围。《办法》第十条列出了海关必须主动公开的10项内容;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海关信息的制度。海关信息量大面广,有相当一部分海关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相对人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那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海关不予公开。 解读三:《办法》如何保障管理相对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海关信息? 为提高海关关务公开的实效性,保障管理相对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海关信息,《办法》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根据海关工作实际,将关务公开的有关要求予以落实。具体措施包括:一、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海关信息予以澄清;二、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准确一致;三、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根据需要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海关信息;五、编制、公布海关信息公开目录和海关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解读四:当事人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是什么?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需要填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海关代为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海关接受到申请之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限期予以答复。对其中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信息还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解读五:《办法》有哪些措施保障海关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有效的开展? 为了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海关关务公开,使关务公开成为海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落实《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办法》建立了关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关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海关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各级海关定期公布本关区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当事人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关务公开义务的,可以进行举报;五是当事人认为海关在关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办法》第三十条还对违反相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依法履行关务公开义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