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诚信经营,贯彻守法便利原则,将企业诚信守法与海关管理措施相结合,提高海关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关区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包括未实施分类管理的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和外关区异地备案企业等。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守法情况和管理类别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档案,按高、中、低三个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海关在对中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常规管理的基础上,为高信用等级企业提供便利,对低信用等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条深圳海关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企业的信用等级。经审定的信用等级结果在深圳海关关区统一实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深圳海关调查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等级为高:(一)在海关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其中生产型企业须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能力,但投资额3000万美金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不受注册时间的限制;(二)连续一年无走私行为;(三)半年内无违规行为;(四)连续二年内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五)连续二年内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有效;(七)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八)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九)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积极配合海关监管和稽查核查;(十)年报关单差错率在2%以下;(十一)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十二)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海关手续;(十三)经向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查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低:(一)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的;(二)半年内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三次的;(三)拖欠海关税款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递交已审结报关单的;(六)在规定时限内未参加海关年度审核的;(七)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上的;(八)被外经贸主管部门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九)无建帐、建假帐或帐册管理混乱的;(十)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十一)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有效监管的;(十二)企业存在拖欠国家其他税款、拒不偿付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等应纳入低信用等级管理情事的。
第七条凡经审核企业信用等级不为高或低的,其信用等级为中。
第八条海关在首次评定信用等级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企业信用等级为高:(一)已享受便利措施的企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a类管理的企业;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c、d类管理类别企业,其信用等级为低。
第十条对高信用等级企业,海关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放行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二)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三)审单过程中在归类、原产地、贸易管制措施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疑问时,除限制、禁止类物品外,可先接受申报,必要时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四)预约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五)除以下情况外,快速验放:1、根据情报必须查验的;2、通过风险分析涉嫌重大走私违规行为的;3、总署、分署、总关指令要求实施重点查验的;4、其他应当查验的;(六)应企业要求,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经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后,海关可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七)对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对拟备案合同主要根据企业的申报实行便捷审核后予以备案;除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或国家有专门规定实行重点管理的商品、涉及重点敏感商品且余料价值较大的、涉及受损、灭失保税货物等情况外,通过审核相关书面单证完成合同核销。
第十一条对与海关签定相应优惠措施协议或备忘录的高信用等级企业,海关还提供以下便利:(一)为企业优先提供海关派员驻厂监管;(二)实行快捷审价通关,审单中心直接按企业的申报价格审结,各现场海关对实际申报单证和报文数据核对无误后签发税单;(三)优先提供预审价、预归类服务;(四)对专业报关或代理报关企业,经申请可代委托人向海关办理预审价、预归类手续。
第十二条对低信用等级企业,海关实施以下重点管理措施:(一)申报环节1、对报关数据实施重点审核;2、重点审核有关单证;3、按程序进行质疑和验估;4、按规定允许担保放行的货物必须提交足额保证金,但暂时列入低信用等级管理的a类企业可凭企业提交的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验放;(二)查验环节1、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重点查验(其中d类企业逐票开箱查验);2、对相关运输工具实施重点查验;3、进口必检商品时,一律取样化验;(三)合同备案核销环节1、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企业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纳保证金;2、实施逐单报关;3、对拟备案合同重点审核;4、合同核销时,海关下厂核实有关情况;(四)其他措施1、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2、暂停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之间有委托关系的,海关在监管过程中按照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深圳海关各部门拟颁布实行的便利措施和重点管理措施,必须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纳入本办法,在全关区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