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发文机关】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1-29【生效日期】2003-11-2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关于变更2003年第36号《公告》附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内部明电6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应进出口行业的要求,在有关行业组织协调的基础上,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柠檬酸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将根据行业的发展的情况,在有关商会申请的基础上,由商务部会商海关总署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告。
对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以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出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海关在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时以商品编号为准,商品名称只作为参考。
各进出口商会应本着方便企业出口、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见附件2)办理。
对于伪冒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出口的企业,海关和商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
2、《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3、《出口商品预核签章商会联络员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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