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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回应附条件承诺 损失数十万美元

【案例介绍】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一批产品,A公司于1997年5月18日发盘如下:“报C413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旧金山U.S.$2100,1997年5月25日前电复有效。”

B公司于1997年5月22日复电:“你1997年5月18日发盘,我接受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旧金山U.S.$2100,除通常单证外,需要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此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A公司不利,因此,A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该产品。1997年5月25日A公司去电:“你22日电,非常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动,在收到你接受电报前,我货已经售出。”双方因此为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A公司于1997年5月18日向B公司发盘,发盘也称要约,是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它既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贸易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意思。

(2)要约向相对人发出,传达到对方才有效。

(3)要约提出的贸易条件是完整的,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A公司于1997年5月18日发盘如下:“报C514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旧金山U.S.$2100,1997年5月25日前电复有效。”清楚的表明了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的贸易条件也是完整的,符合有效要约的全部要件,该要约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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