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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通国际货运的运费纠纷案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泰兴市对外贸易公司

 被告:泰兴市工业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被告泰兴

 外贸于1998年6月至8月间,先后委托原告承运多批进出口货物。原告依约履行相应义务后,被告泰兴外贸未全面适当地履行付款义务。截止1999年12月29日,尚欠原告运费计人民币123339.57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泰兴外贸立即支付前述欠款。

 被告泰兴外贸辩称:其从未与原告签订委托承运合同,也未向原告交付涉案货物,对所谓欠费情况一无所知;涉案货物是由泰兴工贸及其下设的苏州办向原告办理出运的,相关的对外贸易是根据泰兴市政府文件由泰兴工贸借用泰兴外贸的名义进行的。据此,被告泰兴外贸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案货运代理费用的清偿责任。

 被告泰兴工贸确认:本案涉及的货运代理业务是由其下设的苏州办具体经办的,戚远、曹向泉是泰兴工贸派驻苏州办的工作人员;苏州办是由其相关人员自刻泰兴外贸公章向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申请获准后以协议形式成立的,对外使用名称为“泰兴市对外贸易公司苏州办”;欠费人民币123339.57元属实,依法应由泰兴工贸向原告支付。

 【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8日,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收到盖有“泰兴市对外贸易公司”中英文对照字样公章的申请函,请求在苏州开设办事处。同年9月5日,由案外人陈春明代表被告泰兴工贸与案外人戚远签订协议设立泰兴工贸苏州办,该办事处按协议内容可设独立帐户。同年9月15日,苏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出具苏计综[1997]36号批复同意设立办事处,同时明确该办事处为非经营性机构。庭审中,被告泰兴工贸确认该办事处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另据泰兴市人民政府泰政发(1995)71号文件,泰兴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泰兴市对外贸易总公司”。总公司的紧密层有被告泰兴外贸、中江公司等,其行政、业务关系均隶属于总公司领导;半紧密层有被告泰兴工贸等,其业务关系隶属总公司领导。文件同时规定被告泰兴外贸的进出口经营权交由总公司统一掌管,由各支公司共享,总公司向支公司提供自营进出口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合同、报关、财务、单证、法人代表签字等有代号的专用章,业务上放权到底,各支公司自行操作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据此,被告泰兴外贸的合同序号被定为TX95XXG,报关、签字章代号为1、2、3。被告泰兴工贸的合同序号被定为TX95XXM,报关、签字章代号为7。

 另查明,苏州办成立后,其工作人员戚远、曹向泉向原告办理了涉案货物的货运委托事宜。根据委托书记载,托运人名称为被告泰兴外贸,但地址为被告泰兴工贸。托运人签章栏内无公章,仅打印有曹向泉的名字及电话号码。每次货运业务发生后,均由戚远、曹向泉分别从原告处取走相关提单及核销单。期间,被告泰兴工贸以银行汇票(该司名义出具)形式向原告支付了运费人民币199126.09元,以现金形式另支付原告人民币49141元。2000年3月1日,被告泰兴工贸决定撤销苏州办,涉及苏州办的债权债务由该司接收承担。同年7月20日,该司具函确认前述已付费用和所欠费用(原告的诉求金额),并表示公司正在清帐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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