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下加速取消关税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泰蔬菜水果协议》)进口蔬菜水果货物的中泰协议税率,正确确定《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泰国进口《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产品(产品清单详见附表)。
第三条 适用中泰协议税率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四条 享受中泰协议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由泰国直接运输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第五条 对于非按第四条规定直接运输进境的货物不能适用中泰协议税率的,海关依法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六条 适用中泰协议税率的货物应取得泰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
海关怀疑货物原产地或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性时,可对进口货物按中泰协议税率开具税款缴款书,并按最惠国税率与中泰协议税率的差额征收税款保证金,经核实根据不同情况,或按适用税率将保证金转为税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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