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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个人物品交税数[167299]

问题编号:[167299]


问题标题: 关于个人物品交税数


问题内容:你好,关于实际交税数有些不明白想咨询一下 “个人邮寄物品不足50元人民币税额的不予征税。限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应退运或按货物进口报关。奶粉完税价格为200.00/千克,税率为10%。” 例如家人邮寄奶粉6桶,计算税额是 (200元×6)×10%-50元=实际交70元吗? 另外想问一下衣服类的纺织品是按照多少价值计算?谢谢 盼回复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根据上述规定,进口个人物品,如奶粉的实际计征税款额=200*6*10%=120元。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归入HS编码04030000。税率为20%。完税价格根据实际报验状态从¥100.00到¥300.00不等。如是属于04039900其他,则价格由入境时现场海关另行确定。如有未竟事宜,请致电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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