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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118872]

问题编号:[118872]

问题标题: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

问题内容:如果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余料结转到三资企业,然后三资企业的成品内销,是否余转结转后要征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为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未解除监管,能否结转到新企业?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一、产品内销需按照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内销征税等手续。二、关于设备,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原进口不作价设备的相关手续: 1.海关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可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2.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原企业可申请将其退运出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结转到新企业使用或放弃交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企业转型过程中不作价设备的结转可比照“同一企业”处理方式,不作价设备在转型前和转型后企业之间的转出、转入视同原企业不作价设备进行监管,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结转的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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