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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东盟原产地证[109030]

问题编号:[109030]

问题标题:东盟原产地证

问题内容:老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代理食品的贸易公司,现从泰国进口一批金枪鱼罐头和一些饼干,并由泰方提供了东盟原产地证书。但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是商品的FOB价格,而我们在发票上显示的是CIF价格(结汇金额),两者之间相差了海运费及保险费(海运费及保险由泰方承担)。且原产地证书上,显示了两个商品的名称,但只显示了第一个商品(金额较大)的HS编码,第二个商品的HS编码没有显示。现我们的报关公司认为这张原产地证书无法使用。请问,这种情况下的原产地证书是否可以使两种商品享受免税优惠。如果报关的话,是应该按照原产地证书上的FOB价格还是按照发票上的CIF价格?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1、有关东盟原产地证事宜您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2003年第81号关于发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了解。具体您企业原产地证书是否符合要求需要由现场海关审核。2、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一般为CIF。以上答复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审核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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