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4684]
问题标题:私人汽车进口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好: 我有一台湾籍朋友,女性,嫁给国内男性,那她在境外所购买的全新的小汽车是不是可以以她个人物品名义进口?海关总署116号令所规定的内容是否适用于这种情况?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目前,只有四类身份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汽车。一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定居证明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二是非居民旅客中的常驻人员,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是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三是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四是中国驻外使馆的离职人员。 具体情况请咨询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联系电话:63877422,以其答复为准。谢谢!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参阅文件 -海关总署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0〕0032)。 请联系工作或居住地(户籍)主管海关咨询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谢谢!